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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
发布人: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:2020-03-29 09:45:17 浏览量:

一、为了加强我院学生的素质培养,促进公共选修课的教学管理科学化、规范化,根据公共选修课的特点,制定本办法。

二、公共选修课的课程教学由开课单位负责,由教务部统一管理。

三、开课

1.每一学期所开出的人文社会科学类、自然科学类、艺术类课程,原则上应使文、理科和艺术类学生人数基本均衡。

2.每学期的第十六至十八周为全校公共选修课申报周,各教学单位将新开课程的课程名称、课程简介、任课教师简况等报送教务部审批。表格可在校园网的“教务部——表格下载——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公共选修课申报表”下载。

3.公共选修课的教师任课资格要符合学院的规定。

4.公共选修课每门课程一般为 36 课时,2 学分。

5.每一学期的第十八周向全院公布下学期所开公共选修课的课程简介、授课时间和任课教师。

四、选课

1.原则上只允许二、三年级学生选修公共选修课程,每位学生每学期选课最多不超过两门,不超过 4 学分。同一类课程只能选一门。

2.学生须认真阅读课程简介,一般应首先选修跨学科类(即交叉类)公共选修课。学生不能选修本专业已开设的课程作为公共选修课,否则学分不予承认。

3.每一学期的第一周为学生选课时间,第二周根据选课情况调整课程后,学生进行退补选,第三周开始上课。

4.根据具体情况,决定每门课程可以接受的学生名单,不符合选课条件的学生,或超过选修学分的学生,不能修读该课,否则学分不予承认。

5.选课结果一经确定,任课教师不能随意增减选修人数,如有特殊原因需增减的,应由教学单位报教务部认可,并于开课后两周内登记造册送达任课教师方为有效。

6.除对全院开设的公共选修课外,学生经批准可跨系、跨专业选修本专业教学计划中没有的课程作为公选课。学生可在本系领取并填写选课表一式两份,经开课系教学秘书签字后,送学生所在系一份,开课系另留一份,并安排学生随班听课。

五、教学

1.公共选修课的教学任务纳入教师本人教学工作量。是兼职教师的,按学院规定计算课酬。

2.根据学院相关规定,每门公选课的选修学生数量要达到 160 名才能开出。

3.公共选修课的教学工作量为 36 课时,一般从第三周开始上课,教学周为十二周,每周 3 课时,一般安排在晚上和双修日上课。特殊情况下,可以安排在 9 周时间里完成教学任务,但不宜集中上课。公共选修课的教学应在每学期的第十八周前完成。

4.公共选修课的任课教师应与课表安排的保持一致,未经教务部批准,一般不允许中途更换教师。

5.公共选修课任课教师如因伤、病、参加会议或社会活动而需调、停课的,应填写《调课、停课审批表》报教务部批准,并由教学单位通知学生。

6.教务部将公选课纳入每学期的课程教学评估,进行教学质量监控。

7.坚持考勤制度,严肃教学纪律。开课后两周内,学生可退选,不计入应修总学分。

8.学生未修学时(包括请假、旷课等)达到 1/3(包括 1/3 者),取消其考试资格,并按“旷考”记录成绩。

六、考核

1.公共选修课的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每个学期的第十五至十八周进行。跨系、跨专业的选修课考试按正常考试时间进行。

2.公共选修课均为考试课程,考试方式(开卷、闭卷或其它方式)由任课教师决定,报教学单位负责人批准。

3.任课教师须在考试前两周内,按学院考试相关规定将试题及准确修读人数报送教学单位,并注明考试方式,以便统一制卷。

4.修读某门公共选修课课程但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学生,可报名参加该课程的重修。

七、成绩的报送

1.学生成绩按照百分制进行评定。

2.成绩登记表中未参加考试的学生,其成绩栏不应空白,须注明“旷考”。

3.考试结束后一周内,任课教师应在教务系统中录入成绩,并将成绩单、试卷(按系分扎)统一送交教学单位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送的,应书面报告缓送原因。

4.以专业为单位依次登记成绩表,每张成绩表上要有任课教师签名,复印件一律不予认可。

5.成绩一经评定,不得随意更改或补送。如确有差误,须书面说明情况,并附上学生考核试卷及原始成绩,经教务部同意后方可更改,更改的成绩必须有更改人签名。

八、学术报告型公选课按照《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开设学术报告型公选课实施指南》的规定开设。

九、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,由教务部负责解释。